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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条款

鲁道夫有限公司-出口条件-德国
 

一、报价合同 
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下列一般出口条件应适用于所有运送和由我们自己提供服务的出口;任何不同条件的订货方都以我们没有约束力,收货或服务应被视为接受我们的条件,除非有经我们确认的其它条件; 
2、文件附属物的提供,如小册子,样品和规格重量仅为近似值,除非他们已明确标明;不同的技术结构和化学成分的产品,供应商可适当考虑订货方的利益; 
3、附属协议,修订和修改这些条款需在文件上签名; 
4、投递物品及其质量应出示由供应商书面订货确认书或-如没有需提供供应商发票; 

二、价格 
1、价格增值税,就于价格计算而言,物品的重量,数量以供应商的规定为准,除非当事方现场指出的缺陷;除非另外协议同意,否则运输保险由供应商付; 
2、价格附加条款需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定单与运输总时间超过三个月,供应商有权在应在发生费用的基础上涨10%的价格,如果修改价格超过10%以上的,多出部分缔约双方就明白这是有问题的,在没完成结算之前,供应商可选择退出合同或履行合同并付原始价加10%的费用,如果退出订货方无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其任何损害赔偿; 

三、发货 
1、发送日期需相关部门分别同意并达成一致,如果供应商通知装船这就是发货时间,订货方可以不接受超期的货物; 
2、如果运送的物品有任何小的缺陷或者运送的数量与订购方的数量不同时订购方需立即出书面文件和缺陷样品;如果订货方没有出示货物缺陷样品或拒绝接受的文件,他须缴付所有费用,费用损失的利息,仓储费用,关税,并视情况而定费用可从拍卖货物获得; 
3、中断业务,供应商或代理商因缺乏原材料、能源和人力资源、工人罢工、工厂倒闭、无法获得运输工具、交通中断,供应商或代理商由不可抗拒的非自身能力所导致的运送超期需通知订购方高级代表;供应商应尽快告知订购商障碍的经过; 
4、分开运送订货方是可接受的,但运送方需用标准包装; 
5、供应商在提醒订货方未收到应付款项之后可暂停处理交易; 
6、除非另有缔约双方明文规定,订购方应提供许可文件、进口产品应履行要求和支付价款,供应商应提供所有必要的出口文件; 
7、如超期是由订购方造成,准备好之时开始风险应转给订购方,供应商需提出因订购方原因造成后果的保证金; 

四、调度,转移风险,包装 
1、除非另有规定,供应商应选择运送路线和方法,并收取订购方适当的定金 
2、破坏,损失或损坏物品的风险,应传递给订货方派遣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人,在装箱过程中,供应商收集到的一些有关于风险的信息需通知订货方知道,这也适用于货运预付费交货; 
3、退货需供应商明确同意; 
4、订货方应发回可回收包装及注明其价值;任何回收包装损失或损害,只要没有供应商特别说明,都应由订货方负责;回收包装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于其他产品;它们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用;标签可以不清除; 
5、凡商业条款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相关工作等,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生效合同中规定来执行; 

五、付款 
1、费用需由双方协定统一;汇票和支票只是接受具体协议的凭证,但不能被视为构成付款或取代的付款方式;订货方要承担银行的贴现费用和手续费;付款只有当规定金钱真正到了供应商帐户才完成;供应商认可的金钱,订购方可以保留并折价付款; 
2、供应商保留权利申请,适用于在原始发票上减去超期保证金费用按以下顺序计算:费用,利息和债务的规定;因货物缺陷而产生的费用应排除在外; 
3、付款信用证需由巴黎国际计算中心颁发的有效报关单证统一管理;如果支付方式只是支票,汇票,信用证,凭票取款,受理文件以及类似的单独交易不叫完整的付款;因此,订购方必须避免任何流动付款方式冲突,特别是在有缺陷控诉案件中; 
4、不遵守商定的付款条件或任何其他条件,其中,对实施标准的习惯在银行,有相当恶化的财政状况可以得出结论,应立即引起成熟的所有索赔要求的供应商,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供应商应有权要求付款提前仍然未交付以及撤出在合理的合同的通知或要求赔偿损失的非执行情况;此外,他应有权下令禁止从转售党和处理货物已经交付,但尚未支付的,并无偿收回货物,费用由订货方 
5、如果还没有支付,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全支付,根据德国民法第288节第二条[§ 288 II BGB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按现金总量8%的基准利率算,多余部分按德国民法第247节[§ 247 BGB]计算;这并不影响供应商已声明的货物缺陷情况; 

六、投诉,缺陷投诉,法律责任 
1、投诉方面的质量或数量立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两个星期后收到货物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引用发票和运输数量,产品名称和包装标识,潜在缺陷应通知不得迟于一周后检测; 
2、的订货方应检查-如果需要的抽样测试-交付的货物作为他们充足的规划申请; 
3、如果在正式通知,并成立的投诉,供应商应有权提供以后的业绩在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如果没有后来的业绩的2倍,或者如果它不可能是不适当地拒绝或不能接受的订货方,订货方应有权在他自己的选择,减少价款或者撤销合同; 
4、损害赔偿和索赔的补偿费用的订货方(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没有任何法律理由,上述所有这些所产生的任何违反义务的基础上的关系和债权侵权行为-应被排除在外;这不适用于案件的强制性责任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和案件中受伤的生命,身体或健康,这将进一步不适用的案件故意或严重疏忽的因果关系的损害;案件中违反了基本义务的合同索赔的损失应限于损害,是典型的这种类型的合同和可预见的,除非有上述原因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排除确实存在;任何相应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应被排除在外,除非义务,违反了旨在保护特别是对诸如相应的赔偿;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了举证责任的不利的订货方; 
5、前面的免责条款也应适用于个人责任的员工,工作人员,助理,经纪人和任何其他替代剂; 
6、索赔的订货方所产生的保证应保持不受上述条款; 
7、索赔的基础上的缺陷就交付的产品应成为一年后,除了要求订货方对供应商所产生的欺诈手段隐瞒缺陷; 

七、应用技术建议 
1、应用技术应由供应商提供最好的知识;所有数据和资料有关的适宜性和应用的产品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排序由他自己进行检查和测试方面适宜的产品所设想的过程和宗旨; 
2、此外,订货方必须绝对遵守规格的安全数据表的处理提供物质和各自的应用领域; 
3、定购方提供书面意见的供应商对目前的国家技术标准,适用于交付货物他自己的选择,减少价款或者撤销合同;如果他不这样做,他无权举行的供应商承担不遵守这些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订货方应进一步缓解负责的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对第三方;这种救济的责任是不适用的,如果供应商有违反条例的订购党的国家的了解这些提到的标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4、如果订货方打算利用交付的货物用于其他目的不是讨论-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与供应商,然后他可能做到这一点只有在广泛的测试和考试后获得牌照和/或出具的有关当局,如果需要的话 

八、保留所有权 
1、法律所有权的每个项目派出的货物由供应商的订货方应继续留在供应商订购,直到党的所有款项支付全额由于供应商是否对这种货物或因任何其他帐户什么; 
2、订货方可以出售货物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如果订货方销售货物的第三方,供应商应享有的收益,这买卖,必须存入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直至数额的价款;订货方应有义务通知其购买的割让,并给供应商的资料和文件所需的主张供应商的要求对购买者;去世前的财产在任何一个单一项目的货物订货方,订货方应举行这样寄货物的供应商,并保持和存储相同的方式,将识别的财产供应商;订货方无权结合起来,混合或加工的物质,直至交付价款已经支付给供应商; 
3、如果有效的保留所有权取决于特殊登记或其他附加条件,然后订购党负责满足这些要求或者提供信息和援助的供应商是必要的; 
4、如果保留的所有权是无效的,独立于地面,订货方应要求供应商承诺提供安全保障的数额相等的价值交付货物 
5、遇有拖欠的订货方的供应商应有权要求临时恢复原状的货物所拥有的供应商,即使没有消耗权的撤销和不延长还款时间在成本的订货方 

九、交货地点及权限 
1、履约地点交付应有关派遣点的供应商;用于支付应他的注册办事处 
2、广场的管辖权应在供应商的选择,无论是在他的注册办事处或地方的一般管辖权的订货方;这应同样适用于程序文件,汇票和支票; 
3、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都由此产生应完全由法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包括联合国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CISG); 

十、无效条款 
1、无效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影响有效性的其余条款或合同的效力;缔约双方应有义务,以取代无效条款的其他规定来尽可能接近的无效条款是关于他们的商业目的 
2、德国出口条件原文是必需的;任何困难和不确定因素的解释都应参照德国出口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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